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这原本是利国利民的举措,却被一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公司作为“碰瓷维权”的借口,毫无节操可言。据悉,这些公司发给每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几乎来自同一个模板,是批量“生产”的。一张图,要求赔偿侵权金额7000元+3000元律师费,共计10000元。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一张付费图片的价格在200元到800元之间,一张用作杂志封面的图片卖到1000元。但在多份裁判文书中,这些公司要求单张照片赔偿6000元至10000元。
这种钓鱼、碰瓷、设陷阱、恶意诉讼等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浪费被申请人人力和时间资源,占用法院诉讼资源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如果公司遇到这种诉讼,会由公司法务部门处理。
如果个人遇到这种媒体作者的恶意诉讼,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应对方法。
1.核实基本情况。
收到相关信息后,尽快核实,无论图片是否侵权,尽快删除目标图片或页面。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减少侵权的诉讼动机。如果真的是维权,主要目的应该是删除侵权信息。此外,如果诉讼当事人未对网页进行公证,对方删除后将无法提供侵权的法律证据。
2.不和解,坚持法院诉讼。
这种“碰瓷维权”公司的业务基本靠和解费和胜诉费赚钱。通常大多数公司怕麻烦,选择直接和解,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个人自媒体,不要怕麻烦,坚决拒绝和解,坚持法院诉讼。通常这类公司采取的是“广撒网,多收鱼,随大流”。如果大家都去打官司,每天的开庭次数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企业律师的成本也将成倍增加,因此不得不放弃大量的案件。所以对于个人来说,如果坚持到最后,对方往往会直接撤诉。
3.法院回复
法庭辩护可以根据几个方面进行:
侵权证据由原告提交,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原告公证,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
避风港原则:提供网络平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避风港原则进行回复。“避风港”原则是指当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当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侵权,有义务删除,否则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也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当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成本,就是你不认可对方的价格,只能认可市场价,一般市场价可能在300元以内。至于律师费,可以说案情简单,不需要支付高额律师费。对方未提供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的,不支付律师费。因此,维权费用的主张是不存在的。
总而言之,这些所谓的图文公司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碰瓷。这类公司的目的就是赚取客户赔偿,敲诈勒索。所以,这是一门生意。对他来说,钱是第一位的。所以一定不要和解,这样这个公司会花很多时间精力,遇到困难就退缩。
附录:答辩陈述示例
辩护声明
(1)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
原告必须拥有著作权和肖像授权,才有权利提起诉讼。鉴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告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补充证据。
以下是详细解释: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明和北京市版权局提供的作品登记证明不能完全证明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证只能证明原告只是做了登记的过程,并不能说明他就是著作权人,有肖像权使用权。按照法律逻辑,我公司也可以申报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只是没有登记;因此,仅根据作品登记证明来证明所有权存在法律漏洞。
同时,这张疑似侵权图片通过百度简单搜索,发现其他网络图片销售平台拥有这张图片的版权销售(请参考疑似侵权图片搜索截图);可以证明原告不一定拥有专有版权。基于按照最高法严格审查照片作品权属的态度,建议受理本案的法官重新审查作品的权利。
如原告诉状所述,原告是国内顶尖的图片制作商,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也有作品登记证。原告应提供以下文件支持其权利主张:
1.拍摄者身份证明或照片作者证明(作者签名)。
2.图片作品的所有权证明
3.肖像权许可协议(有效期内)
4.图片的原始胶片或原始数字文件
5.照片作品的原创性和创作过程证明
6.作品完成时间,以及是否独立完成证明文件(以上文件仅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申请图片登记的部分流程文件)。
(2)被告是否侵权?
原告必须拥有著作权和肖像授权,才有权利提起诉讼。鉴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告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补充证据。
被告图片与原告图片是否为同一张图片,需要原告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图片一致性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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