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区块链传销案例:20万人,31个省份,15亿元!
2018年7月,名为“GBC”的区块链虚拟货币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涉嫌卷款跑路。 数以千计的投资者开始报道。
公安机关最终调查结果显示:
“GBC”平台于2018年4月开始运营,2018年7月关闭。三个月期间,参与传销人数近20万人,覆盖全国31个省份,其中河南15220人、山东4957人、安徽4957人。 2964人,陕西2360人。 平台现有提现人员40,123人,提现总量为3,961,447,422虚拟币。 截至事件发生,平台上尚未提取虚拟币1,236,994,138个。
这个传销组织,打着近年来流行的区块链名义(GBC是‘Gain Block Chain Coin’增值区块链货币的缩写),让很多投资者摸不着头脑,认为它是在参与一种新型经济货币交易模式。
不过,从整个平台的注册方式上不难看出“传销”的影子。
这与2018年查处的重大慈善传销案山心会几乎如出一辙,采用“缴纳传销会员费”的注册模式,购买注册码(善意种子)和财富币(善意互助)付款)来自尚佳…
可见,即使使用各种名称和噱头,无论是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返利、还是互助,网络传销的本质都是一样的。
2、“GBC”组织架构、运营、盈利模式:都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1.“GBC”组织架构
“GBC”平台会员等级分为VIP1、VIP2、VIP3。
成功注册为VIP1,可获得推荐奖励,一代6%,二代5%;
要成为VIP2领袖,您需要直接推荐3个下线。 无论是继续发展下线还是发展多个下线,都需要满足10人的团队,第一代6%,第二代5%,第三代5%。 第一代4%,第四代3%,第五代2%,第六代1%,第七代0.7%;
成为VIP3领袖,需要直接推荐20名下线。 无论是继续发展下线还是发展多个下线,都需要满足100人的团队,第一代6%,第二代5%,第三代5%。 第一代4%,第四代3%,第五代2%,第六代1%,第七代0.7%,无限代0.4%。
——这就是传销典型的头部付费特征。
2.“GBC”收入模式
“GBC”平台宣称的收入模式包括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
“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原本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术语。
可见,随着传销组织运作模式的演变,传销组织者通常以各种概念术语为诱饵来包装自己。
(1)静态收入的表现形式多为入场费和会员费。
在“GBC”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组织者设定的第一期投资计划以支付“会员费”的形式获得收入。 具体表现为通过虚拟“GBC币”的不断开发和线下交易来谋取利益。 如上所述,获得会员资格后,作为购买“财富币”的押金2000元,可以选择60天或90天。 每天有0.5%或1%的收益,到期还本付息。 只有完成“注册码”和“财富币”的购买后,才能获得“GBC”币币交易资格。
这期间需要有一个“撮合期”来与网上投资者进行对接。 “GBC”平台声明,每个会员购买的“GBC”币均由前一个购买者出售,“一轮投资匹配”周期“为6天,每个周期的利息为10%。完成一轮投资后,周期后,可以再次投资,年化复利超过10000%,投资计划根据固定时间、固定收益确定收益,是典型的静态收益。
(2)动态收入也称为“促销收入”。 收入不是固定的,而是处于变化状态的。
动态收益直接对应传销犯罪活动中团队支付的形式特征。 收入的大小往往由开发下线的数量和下线的下线开发成员的数量来决定。
也就是说,你的等级越高,你的线下人数就越多,你获得的动态福利就越多。
在“GBC”案中,传销组织者设定的第二期投资计划以“团队报酬”的形式获得收入。 会员分为三个级别:V1、V2、V3。 V1可提取两档次用于下线发展,分别为下线投资金额的6%和5%。 6%、5%、4%、3%、2%、1%、0.4%,V3级别享受无限佣金。 收入和回报根据会员级别和拉动人数确定。 收入随着等级的高低和下线数量的多少而上下波动。 该投资计划是动态收益。
不难看出,GBC在线投资理财平台,从注册方式(缴纳会员费),到组织架构(三大级多小级),再到运营模式(根据发展情况)级别团队),最后收入模式(依靠发展下线获取动态收益)符合传销组织的典型特征。
三、区块链(网络)传销犯罪的特点
根据上述“GBC”网络传销案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借区块链之名的传销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以网络为载体
互联网是主要的沟通、促销和交易工具。
与传统传销“人传人”的传播方式不同,网络传销借助移动终端,以网络为载体,就像“病毒”在互联网上运行,突破了时间和传播的限制。空间。
2.关卡更加隐秘
层级关系通常以“成员”的形式隐藏起来。 也就是说,每个级别之间,往往会组成一个以推荐人为首的团队,表现为整个团队支付的收入形式。 各个团队相对陌生且隐秘。
这可以理解为传销组织通过隐藏的等级关系来隐藏自己的传销犯罪行为。
经过严格的“推荐制”模式,并对网络平台设置访问限制,只对会员开放,隐藏层级关系,扁平化。 后台管理系统可以清晰掌握“金字塔”团队地图。 一旦出现风险,传销组织者可以通过后台管理系统添加、更改或删除会员信息,扰乱调查方向。
3.犯罪成本较低
之前我们讲过传销犯罪的三大特征:入场费、拉人头、团队奖励。
这也决定了传销犯罪通常具有很强的再现性,往往会改变面貌,照搬以前的分级管理和发展模式,只需要改变一套宣传口号,就可以再现一个传销犯罪组织。
“GBC”案中,核心骨干周某等人早在2007年至2009年就以“一脚商”名义从事微商传销,2017年至2018年则改头换面,暗中改变“区块链”概念。 “区块链”的理念保持原有的线上线下关系不变,植入到“GBC”的开发人员中,经验让“GBC”传销一上线就发展成熟稳定,积累了数十个短时间内拥有数千名会员。
4.较难检测
查处网络传销案件通常需要收集大量相关数据和证据。 但网络传销案件数据信息量巨大,且电子数据通常较为隐秘,这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四。 概括
需要说明的是,从近年来发生的众多传销案件中不难发现,传销人员对我国法律的熟悉程度实在是“惊人”!
我国对传销犯罪的起诉标准中,明确了级别(三级及以上)和涉案人数(30人以上)。 因此,不少传销组织的成员会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犯罪事实。 (比如尽量隐藏自己开发下的关卡关系,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更不用说层出不穷的传销形式了。 昨天是炒外汇,今天是区块链,明天可能就变成XXX了。
但必须记住,无论外包装如何变化,都逃不出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 因此,投资者在面对一种看似高端的新型,无论是经济模型还是其他任何模型时,千万不要被外表所欺骗,被利益所愚弄。
(本文是办案后普法系列文章,多出于办案感受,写得仓促,旨在普及法律,为公众提供有益的内容。非专业讨论,力求简单明了,建议私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