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区块链”之名进行诈骗,谨防“虚拟货币”成为新犯罪工具

“投机”、“区块链”、“国行”……一段时间以来,这些专有名词不断在一些微信群里闪现。 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概念,谎称发行“国行”、“TVB”等虚拟货币,非法聚敛资金。 短短几个月内,他们连续实施诈骗犯罪,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 8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及张大强(化名)等10人的诈骗案在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目前,案件正处于法庭审理阶段。

家住苏州相城的卢先生平时喜欢做一些虚拟货币投资。 2018年8月2日,一个名为“婷婷”的微信账号添加了卢先生为好友。 在“婷婷”的介绍下,陆先生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添加了一位虚拟货币炒家“陈勇”。 ”。

陈勇告诉陆先生,他正在准备发行一种名为“BNM”的虚拟货币。 这个币一发布价格就会上涨,现在买就赚钱。

卢先生对此表示怀疑。 他在网上搜索“BNM”货币,但没有找到。 后来,在陈勇的朋友圈里,陆先生发现陈勇对一些虚拟货币的涨跌预测确实非常准确。 此外,卢先生此前一直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他认为虚拟货币投资的盈亏始终存在风险,因此他决定尝试一下。

随后,卢先生通过陈勇以每枚2.3元的价格购买了13333枚“BNM”币。 凭借优惠,卢先生先后3次向陈勇微信转账共计2.6万元。

陈勇告诉卢先生,2018年10月18日出售后,“BNM”币价将达到7元左右,届时他的账户上就会有“BNM”的反映。 但到了约定的日子,卢先生的账户上并没有任何“国行”币,他也被对方封锁了。

两天后,卢先生向苏州警方报案。 2018年11月,18名犯罪嫌疑人到案,他们的供述均指向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至此,一名理发师、一名厨师充当“发行人高管”、“高级投资顾问”,招募一些“演员”,虚构发行神秘“BNM”、“TVB”等虚拟货币。 这场赚钱骗局的真相逐渐被揭开。 裸露。

张大强和张晓斌(化名)都是90后,湖南郴州人。 一个是理发师,另一个是厨师。 2018年7月,为了在短时间内赚大钱,两兄弟开始研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新概念,并决定利用这些概念,利用投资者的投机心理进行诈骗。

两人在湖南省贵阳县租了一套公寓作为办公地点。 他们联合组织新招聘的业务员进行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投资领域的基础知识培训,并聘请秦某等人担任“室长”,负责培训业务员与客户聊天,廖某等人担任业务员。

业务员负责在微信上添加客户并发布虚假投资信息,然后“高级投资顾问”张大强和“发行公司高管”张晓斌诱骗投资者认购所谓的新“BNM”和“TVB” ”通过ETH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 虚拟货币,用真钱兑换假币进行诈骗。

为了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张大强精心设计,安排业务员在微信平台搜索“区块链”、“币圈”等关键词进入区块链聊天群。 推荐给客户。 利用客户的逆反心理,投资顾问“陈勇”却反其道而行之。 对于客户的咨询,陈勇并没有急于上前回复,而是摆出一副大忙人的样子,以自己正在参加重要的区块链会议等为由,将客户退回到助理的微信公众号中,并所谓的助理其实还是以前的业务员扮演的。

朱先生是陈勇的客户之一。 正是陈勇制作的一则“网络直播”,让朱先生最终选择相信该团伙。

在陈勇助理的介绍下,朱老师登录1234TV平台,聆听“大V”陈勇的讲座。 课程中,陈勇滔滔不绝,向客户透露自己根本就不怎么样,币网高管“伟哥”才是真正的“行业大佬”。 正是伟哥提供的内幕消息让他赚到了钱。

在陈勇的吹捧下,张晓斌冒充“发行公司高管”伟哥隆重登场。 台上众人的鲜花和掌声,让伟哥笼罩在“大神”的光环之中。

此时,伟哥向客户“赠送”了一份大礼:BNM虚拟货币白皮书,并声称该货币将于10月底上市,上市后价格将上涨。

在各种声势的怂恿下,朱先生最终花了8万多元认购了伟哥推荐的国行币。 直到10月10日,国行币还没有到账,反而被对方封杀,朱先生才恍然大悟。

苏州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该犯罪团伙以这种方式连续实施诈骗犯罪,初步核实纳先生、朱先生等数十名被害人,共计247万余元。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由于该案被害人较多,且作案手法新,他们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取证。 这起案件的受害者有很多。 一方面,大多数投资者都有侥幸心理,认为赚钱有风险。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宣传的虚拟货币却无法在互联网上找到这个漏洞,这也成为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的关键。 。

检察官表示,近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打着数字货币旗号的各种代币或“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这种新型货币。 不法分子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利用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行为。 犯罪手段往往具有欺骗性、隐蔽性、诱惑性。

“我们对虚拟货币投资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检察官提醒,必须警惕虚拟货币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 目前,我国加强了虚拟货币风险防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作为中央对手方或“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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