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角色和情节不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并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 共同退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未抵押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受害人提取收到的款项按比例执行受害人经济损失中未执行的剩余部分。 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论
该案是刑民案件疑难问题的典型代表,准确认定和公正判决考验着法官的理论功底和司法智慧。 首先,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而证明被告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界定罪与无罪的关键,证明这一主观特征需要利用客观、实际的证据和逻辑推定。 判决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捏造虚假事实,最终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欺骗”行为进行了分析,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本案的难点在于:“善意取得理论在涉案财产处理过程中如何运用”。 首先,运用相关理论阐明“善意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优先受偿优先于受害人损失的赔偿”的判决目的; 在处理不动产时,需要协调处理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外界人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关系,并根据物权现状,已分别进行了合理处置。 判决说理清楚、有理有据、富有创新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平正义。 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刑民区分混乱、提高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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