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瞄准”数字人民币 律师建议消费者提高反诈骗意识

本报记者 常晓宇

“不法分子如何知道消费者参与了数字人民币红包预约活动?” “我感觉个人的互联网行为正在被犯罪分子暗中监控。” 骗人,你得捂住自己的钱袋”……

近期,有关数字人民币诈骗套路的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

数字人民币试点“多地开花”。 随着消费者的积极注册和参与,数字人民币带来了群众的热情,也引起了行业的关注。 打着“人民币”旗号进行诈骗活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监管部门出手“打假”

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数字货币研究所在“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之际,推出数字人民币“打假”图文,列出虚假促销、假金融管理。 并呼吁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防止利益受损。

其中,虚假推广是以数字人民币推广为名,进行传销诈骗活动。 有不法分子成立所谓“数字货币DCEP学习群”,并在群里宣传数字货币“商业银行和民间机构同时推广”,民间机构“多层次推广优惠” ,使用他们提供的“E-CNY”支付码即可参与促销活动。 也可以推广给朋友和其他商家。 只要促销成功,就可以获得“双层福利”。 此外,不法分子还盗用数字央行人民币试点活动官方材料,甚至编造新闻稿、虚拟“与央行签署合作协议”会议场景等,通过各种真假信息迷惑消费者。 消费资金跑路。 虚假理财是指以数字人民币名义在资产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 一些机构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以“DC/EP”或“DCEP”交易相关数字产品。 虚假短信是虚假数字人民币活动链接诈骗。

对此,国豪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依依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不法分子成立所谓“数字货币学习群”,进行虚假促销迷惑消费者,或者伪造链接数字人民币活动。 诈骗罪,利用虚假短信骗取消费者资金,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和罚款; 监禁和罚款或没收财产。

朱依依进一步介绍,犯罪分子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在资产交易平台开展“DC/EP”或“DCEP”交易,不仅涉嫌欺诈,还可能涉嫌违反第224条规定《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之一: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组织、领导进行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取得会员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招募人数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与者继续招募他人参与传销,骗取他人财产,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数字人民币正处于试点阶段,监管部门推出‘打假’,这说明消费者确实有参与数字人民币的热情,但认识还不够,这导致了存在犯罪分子可利用的机会。”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专家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教育宣传,及时解释相关问题,后续相关监管措施有望继续加强,确保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专家建议监管应与疏堵结合

谈谈监管部门下一步在“打假”方面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消费者如何提高防骗意识? 董忠云认为,监管要与疏堵结合。 一方面,堵住不法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实施犯罪行为的渠道,比如加强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配合网监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上涉及数字人民币的违法信息的监控。等,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增加对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等。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加快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更正规的渠道和参与机会。数字人民币试点,让消费者在实际使用中强化数字人民币认知。

董忠云建议:“对于消费者来说,应积极从官方渠道了解数字人民币信息,强化自身认知,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网络上各种利用数字人民币牟利的宣传,更不要轻信网络上各种利用数字人民币牟利的宣传。”很容易泄露敏感的个人信息。”

在朱依依看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使用数字人民币“造假”、欺骗消费者的监管。 考虑到所谓“数字货币学习团”及相关资产交易平台的隐蔽性,监管机构还应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接受消费者的举报,并提高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以鼓励举报。 同时,消费者还应关注监管机构和银行发布的有关数字人民币的官方信息,甄别数字货币学习群及相关资产交易平台的合规性,选择正规平台交易,强化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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